長春工程學院章程
序 言
長春工程學院創建于1951年,其前身為長春建筑高等專科學校、長春工業高等專科學校、長春水利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分別隸屬于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冶金工業部和電力工業部,是新中國工業部門培養工程一線專門技術人才最早的學校之一。1997年,三校均被教育部遴選確定為全國示范性高等工程專科重點建設學校。2000年3月,教育部正式批準三校合并組建長春工程學院。
在長期的發展歷程中,學校堅持立足吉林,服務全國,面向建筑、水利、電力、冶金、有色金屬、地勘等基礎行業,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形成了以工學為主,管理學、理學、藝術學、文學等相互交叉融合的應用型學科體系和特色專業群。學校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知識、能力、品格綜合提高的素質教育理念;堅持以應用能力和工程素質培養為主線,培養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好、具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堅持以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為一體,努力為相關行業科技進步提供服務。
面向未來,學校秉承“明德致遠,篤行務實”的校訓,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基本職能,加快推進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應用型大學建設,努力為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的辦學目標,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維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舉辦。學校名稱為“長春工程學院”,簡稱“長工程”,英文名稱為“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CIT”。學校網址為//tonykeyes.com。
第三條 學校擁有湖西校區和湖東校區。湖西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湖東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同志街3066號。學校法人注冊地址為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辦學基本原則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為依據,加強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基本職能;堅持學術民主、學術自由、追求真理的大學精神;堅持依法自主辦學;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學生,尊重教師;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堅持可持續發展方針,保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堅持開放辦學,深入開展產學研合作;堅持以改革和創新為動力,主動適應國家、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長春工程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長春工程學院)、教學院(部、中心)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
學校逐步擴大教學院(部、中心)自主管理的領域和范圍,不斷增強教學院(部、中心)的辦學主體作用。
第二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主要職能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合作。人才培養是學校的中心工作。
第九條 學校設置工學、管理學、理學、藝術學、文學等學科門類,以工學門類為主體。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和辦學條件,以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培養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為導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調整學科和專業,不斷優化學科和專業布局結構。
第十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同時開展研究生教育、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法自主招收學生,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人才培養目標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基礎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好、具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審核并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和相關行業,并以此促進學科建設,同步帶動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與國內外高校、企事業組織間的合作辦學、學術交流及科技協作。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長春工程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團結和帶領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師生頭腦,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學校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全面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履行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揚先進文化,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領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建設和諧校園;
(七)領導學校工會、婦女委員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長春工程學院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書記主持,按屆排次召開。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長春工程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敗工作,履行執紀、監督、問責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參與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校際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權限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和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校長、副校長,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會議成員要緊緊圍繞議題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校長作出會議決議。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根據學校學術工作管理和發展需要,設立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學單位學術分委員會兩級組織機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負責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工作,主要負責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與調整方案;評價教研、科研項目及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價值;受理、裁定學術問題;受學校委托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重要學術問題進行論證和咨詢。
學校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術水平高,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工作經驗豐富的教授和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決策重要事項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學單位學術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一般每年舉行一至二次全體會議。
各學術分委員會負責審議相關教學院(部、中心)的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評價教研、科研項目及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價值,受理、裁定學術問題;受教學院(部、中心)委托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事宜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等工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中學士學位辦公室設在教務處;碩士學位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主任由研究生學院院長兼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和本科教學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長期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學術造詣高、治學嚴謹、原則性強的教授、相當職稱的專家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進行表決時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各教學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學校有關規定授予學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以教師為主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代表由各單位、部門直接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教代會執委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選舉或對重大事項的表決選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婦女委員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婦女委員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婦女委員會職責。
學校建立校、二級單位兩級工會、婦女委員會組織,建立并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長春工程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代表學生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全校學生利益,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各民主黨派校內基層組織及其他群眾組織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黨政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接受學校監察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院(部、中心)等教學單位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研究機構,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條 教學院(部、中心)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其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提出教職工聘任或解聘、獎懲的意見,負責教職工業務培訓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教學院(部、中心)的重要事項實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由教學院(部、中心)的院長(主任)、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等組成。
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屬于黨的建設、德育教育、文化宣傳、意識形態、統一戰線、人才引進、干部管理等事項的,由教學院(部、中心)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主持,其他事項由院長(主任)主持。
第三十二條 各教學院(部、中心)的院長(主任)是該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教學院(部、中心)的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院長(主任)定期向本教學院(部、中心)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學院(部、中心)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本教學院(部、中心)的黨建、思想政治和群團工作,實行黨組織會議議事決策制度,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等重大事項,應先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教學院(部、中心)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等參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校圖書、檔案、信息網絡、后勤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辦產業和研究、咨詢、社會服務等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依法與外界締結協議,聯合設立教育、研究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需要聘任教師及工作人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任(用)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任或者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權利,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學習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依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義務,同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勉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六)學校規章或者聘約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以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確定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條 教師要自覺堅守“學高身正、嚴慈相濟”的職業風尚。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做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愛崗敬業、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努力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科學研究和學術創新,傳播先進思想文化,弘揚優良師德師風,樹立師德先進典型,培育合格人才。建立師德師風綜合評價機制,實行師德問題“一票否決制”。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規范教師職業行為。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鼓勵支持教職工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七條 教師權益保障機制。學校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充分發揮教代會、學術委員會等在師德師風建設中的作用。充分保障教師在干部選拔任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學術評價和各種評優選拔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充分尊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學術權利和學業評定權利。充分保護教師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成立教師申訴委員會,負責教師申訴事項的受理、調查、調解、反饋,創設公平正義、風清氣正的環境氛圍和輿論條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為教職工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權利,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和公平獲得國家和學校的獎勵或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依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應當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義務,同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章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互助、奉獻進取、艱苦奮斗的良好品格。
第五十二條 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負責學生申訴事項的受理、調查、調解、反饋,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開展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助工作。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它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困難學生提供資助和幫扶。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幫扶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來校培訓、進修學員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教學與科研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實行校、院(部、中心)兩級管理,以二級教學單位為主。設立校、院(部、中心)兩級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教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十八條 學校教學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教學計劃、教學運行、教學質量、教學經費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專業、課程、教材、實驗室、實踐教學基地、學風、教師隊伍、教學管理制度和手段等的基本建設,并圍繞人才培養質量開展全面教學評價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學管理的基本任務是:研究教育教學及其管理規律,改進教學管理工作,提升教學管理水平;建立并實施科學有效的教學質量標準體系和保障機制;努力調動教師和學生教與學的積極性;保證穩定的教學秩序;逐步改進應用型高級人才培養需要的教學條件和教學環境;研究并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六十條 學校圍繞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定期修訂人才培養方案,優化教育體系,不斷提高學生應用能力和創新精神。
第六十一條 學校定期制定和修訂教學大綱,并依此實施教學,保證教學質量。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學業推行學分制管理,實施學生注冊制度、學業考核制度、學業警示制度、學業重修制度和退學制度,根據學生學業完成情況進行學籍處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學檢查、教學督導和教學工作評價制度。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并完善科學研究保障機制,切實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推動知識創新、學術進步,提升教學質量、學科專業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
第六十五條 科技項目采取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學校對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第六十六條 教職工職務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歸學校所有。學校對于高水平成果給予獎勵。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并支持應用科技成果實施轉化。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并嚴格執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七章 資產 經費 后勤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指由學校合法占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各種有形、無形資產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知識產權、學校資質與聲譽等無形資產以及法定為學校所屬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依規進行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七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以及社會捐資等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爭取社會各界提供資助。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確保資金使用效益與安全。
第七十六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七十七條 學校是由國家批準,吉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十八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七十九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以及本章程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制訂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四)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準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及其他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法保護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合作交流;
(三)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學校績效工資標準及分配;
(四)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
(五)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六)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并及時予以辦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一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工作需要,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學生;
(五)依法組織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六)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七)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學校的設施和經費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二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并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四)主動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五)保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七)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主管部門、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學校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社會學術團體在學校設立工作機構,各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置教育基金會,爭取社會捐贈,籌措資金,資助學生成長,支持學術研究,促進學校事業建設發展。
第十章 校友及校友會
第八十六條 校友是指在長春工程學院及其前身具備學習經歷的學生、具備工作經歷的教職工,包括曾被學校聘任過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
第八十七條 學校設立長春工程學院校友總會。總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地域、行業特點的校友會或校友分會。
第八十八條 學校鼓勵校友支持和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十九條 學校通過校友總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繼續教育提供便利與條件。
第十一章 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九十條 學校的校訓為:明德致遠,篤行務實。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徽標,雙環中間的上方是手寫體校名“長春工程學院”,下方是校名英文大寫,雙環內是由“工程”兩字漢語拼音首字母“G、C”組成的三維立方體圖案,主色調為藍色。三維立方體下配有“1951”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面,旗面正中印有白色手寫體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放飛希望》。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6月12日。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經校教代會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批準,報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九十六條 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九十七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變化,或者國家教育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學校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章程進行修訂。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或教代會十人以上代表提議啟動修訂程序,經學校教代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討論,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報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章程自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施行。
備注一:2013年12月23日,吉林省教育廳核準《關于同意實施〈長春工程學院章程〉的批復》(吉教法章批字〔2013〕19號)。
備注二:2020年12月21日,吉林省教育廳核準《關于同意長春工程學院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吉教法〔2020〕7號)。目前公布的章程是修訂后的章程。